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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获得A股权转让,股权已经在我名下,2017年A反悔,协同B伪造拿出代持协议,说A为B的股权代持人,并由B起诉要求股权转让作废。另外还伪造了我的签名写了承认A代持身份的证明 请问我作为善意第三人是否可以得到保护?法院是否会判股权转让作废?谢谢
连超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18194203325,杨晓玲,法学学士学位,甘肃华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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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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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诉讼业务。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熟悉诉讼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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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金融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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