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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回迁楼房 手续是村集体开据的收据 登记名为本人 2006年以极低的8万卖给了甲 房屋为二楼面积80平 与甲私自签订了卖房协议 两个月后甲以12万卖给了乙 乙出租了10年后 于2016年以29万卖给了丙 目前房屋户主依旧是本人 本人租房状态 想回老家居住 与其协商不果 2017年对甲提起诉讼 进行两年 2019年4月 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判决写到 法院认为与甲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协议无效 因房屋不是由甲占有 请求归还房屋无法实现 该诉颂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可以与现有房屋买受人丙协商 协商不成 另行起诉
判决后 同甲和丙协商过 均表示愿意退还房屋 但是丙是以28万购房的 故要求原价够买才肯退房 否则乙方退还房款 才肯退房 乙对对此事不理会
想问律师 我能否依据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所写的 与甲签订协议无效 可以同现有房屋买受人协商 协商不成 另行起诉 这段话起诉丙 毕竟房屋在他手里 我方愿意以原来卖房屋的两倍16万要回房屋 甲 乙 丙均不是本村村民
李金慧勇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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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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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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