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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1日,被告先后从原告处借到现金131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于2016年2月20日前向原告归还32万元,于2016年5月20日前向原告归还32万元,于2016年8月20日前向原告归还32万元,于2016年11月前向原告归还35万元。且被告于2016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见附件一)一份,承诺于2016年2月20日前支付32万元,于2016年5月20日支付32万元,于2016年8月20日前支付32万元,于2016年11月前支付35万元。
经过多次催要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59万元,具体还款细节如下:在2017年5月23日和2017年5月27日分别都归还了10万元,付款到原告妻子的账户;2017年7月7日归还10万元,2017年8月8日还款5.5万元,2017年9月28日还款3.5万元,2017年11月2日还款2万元,2017年11月3日还款2万元,2018年1月30日还款6万元,2018年2月5日还款10万元,均付款到原告兄弟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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