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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承包给原告,原告在二楼粉刷时摔残,当时只有他自巳和他老婆二人,至于怎样摔着我也不清楚,因为本人残疾上楼不方便,只是在下面坐着,始终没有干涉原告工作。
因为原告是做房子的老师傅,以做房子为主业,有着丰富老练的盖房经验,根据最高法前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人损解释理解与适用》p170,承揽人自身人身受到伤害,定作人选任过失不担责,原告摔伤跟选任无关,所以不存在选任上的过失。
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有选任过失吗?
芦映律师 江西-南昌 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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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龙律师,潍坊市属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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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燕山大学,自1999年起从事法律工作,2014年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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