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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包给原告,包工不包料,现在村民做房子都是承包的。约定砌墙:45元/平方,粉刷:55元/平方,回家吃饭,做完工程付款。不限定每天工作时间,也末约定何时完工,师傅自备工具独立完成工作,双方不存在控制、监督、指挥等隶属关系,只要求师傅完成砌墙、粉刷、铺瓷砖做成房子,再给付工钱。
原告二楼室内摔伤,不存在安全保障,也不存在什么务工保险,这都是自负的。原告从业几十年,应具有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有一定预见性,更何况他老婆还在身边做小工,且不带任何防护护具就从事相对危险工作,听他说是摔到了他的搅拌机上,原告搅拌机不应该放身边的,这也是严重的失误,造成严重的人身损伤。刷外墙都没摔着,刷室内墙还摔残,是自已的严重失职。
根据最高法前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人损解释理解与适用》p170,承揽人自身人身受到伤害,定作人选任过失不担责,原告摔伤跟选任无关,所以不存在选任上的过失。故我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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