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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与投标的一个绿化工程,在招标前相关基础设施已经完成,招标方明知图纸上的有些绿化地块已经不存在或已无法进行乔木栽植,但招标方并未对图纸进行修改后再进行招标,依然沿用原设计图纸进行招标。同时,在施工合同签订时也并未提供新的图纸,待到要栽植乔木时,招标方提出乔木不准栽(主要贏利点),同时,投标文件的停车位数量为90平方米,120元/平方米的单价是无法完成该项目单位面积工程量的。我们是用不平衡报价,但招标方将其增加到了648平方米。项目总计栽植344株乔木,根据他们要求到指定地点挖移85株(挖移费仅100元/株,它含1年的水电费、养护费,不够成本),招标方以种种理由取消了100株乔木(主要贏利点)的种植,其余近2000平方米上栽植灌木地被的红土及水电费均由我出,我能提出解除绿化施工合同吗?
徐红飞律师 云南-西双版纳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孙锦成律师 云南-西双版纳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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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执业,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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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领域法律服务,有很强的责任心,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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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增清律师,现执业于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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