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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本人合伙开酒吧,共有5位股东,期间有一位股东不管事,所以经其他4位股东协议权起退股,并愿意支付退股费用42800.这42800元人名币由我们四人各自平均承担,于2017.2.30付清。我是法人代表在2.28日已经付清,其他三位没有支付,现导致退股那个人来锁酒吧门,导致8天没有营业,期间我们4人签有协议各自承担,问题是我已经付清了,关门对我的损失谁来承担,这样合法吗? 第二个问题。关门后4天我们四位股东商量,我给其他三位3天时间各自想办法凑款,把钱支付了好开门,否则后果自己承担,写有协议的,但是他们没有履行?怎么解决? 第三个问题。如果我强行开门,对我有什么影响,或者退股方有什?
谭洪菲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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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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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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