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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孙女士处租来一个门面,我们签定了门面租赁合同,未查看她与公司合同。我接手装修门面第1天公司来人要求我写装修申请,后面我将申请交到公司办公室。2个月后公司因对整栋大楼装修临时征用我的门面,之前无任何通知。公司以孙女士违反他们的门面租赁合同私自转租为由强行将门面收回,未与我协商。后经多次协商公司给我承诺耽误1天时间补1天时间(耽误9个半月),门面直接出租给我。门面恢复后经调查,此门面仅地皮是公司所有,当初门面搭建是孙女士(公司下岗职工),跟本没有门面租赁合同,仅孙女士每年给公司交房租5.8%的管理费1800元(类似物业费),公司收回门面给予孙女士相应赔偿。现孙女士不给我任何赔偿仅退还我房租,公司只把门面给我使用,之前承诺补时间作废。
有以下问题请您帮忙解答:
1、我接手门面第1天,公司已知转租不说明情况,后公司需要门面谎称与孙女士有合同且以孙女士违约为由不给我任何赔偿。应该向公司主张哪些赔偿(9个半月营业损失费、装修费、搬迁费、误工费…)?
2、孙女士无门面完全处置权应该向她主张哪些赔偿(合同无违约赔偿约定)?
门面恢复给我时,我曾出示与公司无纠纷承诺书。请问在公司欺骗前提下给予公司的承诺书还是否有效?
夏万生律师 湖南-张家界 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曾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佛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央企提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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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熟悉民间借贷、劳动人事、离婚纠纷、劳务纠纷等民事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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