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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
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单位辩称合同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假设有一人甲要购买该房子,出价俩百
万。同时,租户江某,的好也想购买该房子,出价180万,但他不知道甲要购买。该单位为赚取更高的利益,卖给了甲,但还未过户。事后江某知道了这个事情,认为该单位做法不对,要求该单位把房子卖给自己,甲则认为,自己已经付了钱,房子应该属于自己。三者之间,谁的做法正确,最后房子应该卖给谁
黄州婷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宣恩集,广东肇庆地区律师,主要擅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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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济师、合伙人,执业二十年资深律师,曾在企业从事技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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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多年在大型国企,恒大集团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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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曾撰写多篇实务专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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