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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
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单位辩称合同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假设有一人甲要购买该房子,出价俩百
万。同时,租户江某,的好也想购买该房子,出价180万,但他不知道甲要购买。该单位为赚取更高的利益,卖给了甲,但还未过户。事后江某知道了这个事情,认为该单位做法不对,要求该单位把房子卖给自己,甲则认为,自己已经付了钱,房子应该属于自己。三者之间,谁的做法正确,最后房子应该卖给谁
黄州婷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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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恩田律师:13621766562。一位来自山东的资深法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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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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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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