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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我们向辉县市规划局监察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规划局对某村违法占地建设进行查处。辉县市规划局以违法占地发生在农村不在市区为由不予受理。
我们不服辉县规划局的行政行为,向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
辉县市规划局提出如下答辩理由:
1、《河南省实施(城乡现划法)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现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上述《办法》第七十三条办“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另外,还有辉县市政府办公室的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新乡市规化局支持了辉县市规划局的答辩意见。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1. 辉县规划局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
2.《办法》和辉县市政府办公室的规定和《城乡现划法》第九条的规定有冲突吗?
崔勇强律师 河南-新乡 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
吴辉律师 河南-新乡 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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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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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十余年,擅长复杂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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