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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占52.5%,小股东47.5%,公司营业期满,大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营业期20年,一审判股东会决议无效,已上诉至中院,还未作出生效判决,在此期间大股东再次召开股东会决议,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理公司资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营业期届满当年的未分配利润足以偿还目前债务),小股东反对,小股东可以从哪些方面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严飞凰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
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司法机关体制内沉淀多年,擅长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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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执业以来从事多起民商事、行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均取得良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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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鹏律师担任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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