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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由国内自然人与香港公司作为股东组成的,香港公司在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和公司情况下,香港公司注销了。国内自然人股权75%,香港公司25%。现在希望通过召开股东会,以提前60天通知,不能到场的情况视为放弃行使股东会权力,这个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通过怎样的办法处理,大股东可以寻求分配公司利润或者清算清盘公司。
李坚东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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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律师现执业于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曾在法院、仲裁委工作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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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将近二十年,实践经验丰富,涉及法律服务内容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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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予律师,专职律师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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