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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由国内自然人与香港公司作为股东组成的,香港公司在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和公司情况下,香港公司注销了。国内自然人股权75%,香港公司25%。现在希望通过召开股东会,以提前60天通知,不能到场的情况视为放弃行使股东会权力,这个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通过怎样的办法处理,大股东可以寻求分配公司利润或者清算清盘公司。
李坚东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
李振帅律师,毕业于河南警察学院,系统受过公安类与法学类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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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期间,参与民事、商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办理,在诉讼方面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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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闻律师,河南邦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郑州从业几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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