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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一套房,合约期没到要退租。合同上是这样规定的,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我三月退租,今天通知的房东。于是房东要求我们支付多一个月租金,并且支付违约金。请问这样合理吗?
黎阳兵律师 重庆-江北区 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
擅长侵权类纠纷,工伤人损,债权债务,买卖合同,离婚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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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6年开始执业,一直从事民事、商事代理诉讼代理活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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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娜律师,专职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范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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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毕业,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债务、征地拆迁补偿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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