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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养客车的,2017年国家黄标车改造,我被迫有一台车需要更新,在更新营运手续时,运管站客运股股长像我要了三千块钱,说变更手续的费用,在我给他钱的时候没有给我开票据,也没有第三个人在场,后来知道变更手续不需要费用,才知道这是他勒索我了,所以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他勒索我。同样是这件事情发生在另外四个人的身上,也都是一对一给客运股长的钱,没有其它第三者证明,现在我们五个人想报警告他敲诈勒索,不知这个罪名能否成立,或者是他应该属于其它罪名,麻烦您帮我分惜一下,谢谢!
张峰律师 黑龙江-黑河 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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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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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及重大商事案件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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