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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机器人有限公司,法人李X,坐落在西藏X路,入职之前讲好因为要给公司降低社保所以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4500,实际工资是税后6000(分2笔发放,工资卡一部分,支付宝一部分通过当时在职财务发放),当时还签订了一份保密竞业协议,离职后每个月1500元,支付半年。2018年10月8日入职,公司有钉钉做的工资单审批都在钉钉上,合同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月的25日,公司2月25日没按照规定时间发放工资,并且工资拖欠到3月14日发放,且发放的工资为4125(因该已缴纳社保),3月15日从公司办手续离职,3月22号老板口头答应月底发放全部结算拖欠的工资等报销费用,现在目前财务(兼职财务)和我说工资是按照合同上4500来算,我这边有公司敲公章的工资单,并且有公司之前在职财务的支付宝流水转账凭证,这能作为法律依据吗?并且公司在环X港开了一家乐高培训机构,并且没有任何教学资质,教师也未有任何教师资格证,请问对于上述情况,此公司因该受到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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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飞律师,男,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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