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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经人介绍得知本地一棚改区拆迁,正好a想出售她的安置房指标,我母亲与a协商好,30万元购得这个安置房指标,因征收面积不足需要补8万元给开发商,打定金11万元给a之后发现房产证上房屋所有人并不是a本人,而是a的婆婆b,因b有第2套房产,所以不能享受这次拆迁安置房的优惠政策,只能通过按市场价格5580元购买。他的姐姐c没有第二套房,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所以b就把这套房子转给了c,在签协议的时候,我母亲跟c签了转让合同,这中间就产生了两份合同,第一个是b跟c的,第二个是我母亲跟c签订。等于说我母亲都不是跟房屋所有人签的合同。我觉得这个合同是无效的。以上问题在我母亲协商的时候,a事先没有告知并刻意隐瞒,在签订合同之后我母亲发现此问题找a协商被a老公恐吓,然后我母亲到拆迁办去说想把这个房子退了,拆迁办工作人员告知因为房屋已经是我母亲名字且更改过两次更换手续了,所以不同意更换。昨天在公示栏显示b的签约状态是已签约,在名字一栏显示的是b的儿子d,我母亲觉得此安置房风险太大也没有购房意愿了,现在跟a一家沟通不了,我想咨询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把我这个定金11万元拿回来。
刘峰律师 江西-南昌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主要从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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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律师,北京郭子福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具有十一年律师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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