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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法律问题。甲租赁乙的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将该房屋出售给丙方,但甲方在租赁房屋时有一万元押金,乙方在出售房屋时并未告知丙方,租赁期到期后乙方应负责交付房屋,丙方应收回房屋,但甲方在未收到押金钱不交付房屋,那么甲方应向谁索要押金?甲方这种不交付房屋的方式是否合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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