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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卖方未告知我所售房屋真实情况(该房屋名下有八个户口)的情况下,我同卖方签署房产交易合同。并且,房产交易合同中明确写明:甲方有义务如实向乙方披露其所售房屋的真实情况,并在本合同中明确说明,如因甲方未履行该义务,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事情情况是:卖方并没有在合同中注明该房屋名下有八个户口。 因此,我如果同卖方打官司,可以打赢吗?依据是国家的哪个法律的多少条呢?谢谢各位律师了。现在卖方欺负我是外地人,反咬我一口。我没地说理了。(发生在天津市河东区) 谢谢各位律师了。谢谢各位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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