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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要上外地去做生意,要出兑超市,让我上我妈妈家生活,给我1000元的生活费,我家是开超市的,我因为超市着火,身体摔伤,行走不方便,已经五年了,我感觉他要这次要走就是要把我甩掉,但是我不想让他给我甩掉,我想让他给我一些是下半生的生活费,我们没有住的地方,就是超市有二楼,我们就在超市的二楼住,超市写的是我公公的名字,营业执照写的也是他的名字,这些年挣得钱,他们也偷偷的存了上来也没让我知道,这要是离婚分隔财产,我是那个什么也没有了么?那我可以分个超市的经营权吗?让我经营,为我以后的生活有保障,这个我可以分割吗?
虽然是房子和营业执照写他爸的名字,我公公的名字,但是我也是属于他们家的一份是是不是我也可以有经营超市的权利,我也可以经营超市吗?我身体有残疾,也可以给我分个超市的钱多一些吗?然后我继续经营,可以吗?我想问一问
徐立光律师 吉林-吉林 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
陈卓律师,中国共产党员,2018年执业,执业期间涉猎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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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从业7年,现于重庆江津执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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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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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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