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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问题是一件离婚纠纷一案。 我和丈夫于2017年7月份开始分居,感情破裂,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于是委托律师上诉。 本案于2018年1月4日立案,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法院判决:认为不构成法定离婚条件,驳回诉讼,不准离婚。判决书于2018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然后我想请问我什么时候二次上诉可以构成法定离婚条件,可以判定离婚。 谢谢
赵秋华律师 山东-聊城 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
魏芳律师 山东-聊城 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
田野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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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黛璇律师,现为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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