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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事件为:公司有一个Logo,注册为商标的类别只有1个,目前发现有一公司抢注了这个Logo作为其他类别的商标,但是抢注的类别中是我公司的运营范围,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依据商标法第32条作为理由提出异议?是否还有别的条款可使用?
庄景武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政谊律师事务所
陈卓律师,中国共产党员,2018年执业,执业期间涉猎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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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从业7年,现于重庆江津执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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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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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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