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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事件为:公司有一个Logo,注册为商标的类别只有1个,目前发现有一公司抢注了这个Logo作为其他类别的商标,但是抢注的类别中是我公司的运营范围,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依据商标法第32条作为理由提出异议?是否还有别的条款可使用?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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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锁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
李高攀律师,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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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丰富,能从不同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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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新乡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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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一钒律师,执业以来,处理民间借贷、非诉案件,主要涉及刑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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