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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法人,法人邀请合伙人签定了合伙协议,但法人没有将协议书给合伙人,也没有更换确定股东身份,此时合伙人是否需要承担企业的债务和分享利益
廖洪涛律师 四川-成都 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
18194203325,杨晓玲,法学学士学位,甘肃华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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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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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十余年,擅长复杂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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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十余年,现成为当地唯一一家合伙律所合伙人,办理大量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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