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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一个人来向我借钱给我打了欠条,写明张三欠我10000元,当时只有张三签了字,之后李四给我写了个说明,内容为“张三借钱的时候实际上是张三和李四共同的意思借的钱,李四也承担还钱义务”,之后张三说这个借钱的事没有李四的事,李四也不承认他参与了借钱,现在李四算是借钱合同的相对方吗?在张三和李四现在都不承认借钱人有李四的情况下,现在我这有李四的书面说明,内容为他参与了借钱,并和张三一同还钱。李四说明中说自己也是借钱的人需要张三同意吗?
张硕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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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澈:淮北市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淮北市律师青年工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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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具有军工企业法务、纪检负责人工作经历,具备丰富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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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毕业于山东大学(985、211、双一流A类)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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