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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某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议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其间乙将其股份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请问:(1)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如何承担?(2)饮料公司关于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转让股份时应该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程卫律师 四川-绵阳 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
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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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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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亦冯律师,现任湖北凡纳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处理过上百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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