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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属北京某公司,2018年3月26至9月15期间外派(委托)到苏州某单位工作,经过与苏州受派单位领导3次面试,苏州单位接受个人提出的待遇(税后20000),而高于我原北京的标准(税前15000),后经北京本部公司与苏州单位确立协议,协议文中也明确委托我到苏州工作的待遇标准数额。2018年11月苏州单位将我半年以来的薪资和提成一并汇款给了我们北京本部,此期间苏州单位没有直接按月发放薪资或打款给北京本部公司,北京本部公司仍然按原标准(税前15000)发放给我,并没有书面提出或下达文件说明工资差额不能发放给本人,但是得知苏州单位已经支付完成协议谈定待遇,12月在我向申请公司差额工资补发却遭到公司回复“不予发放差额工资和提成金,按原劳动关系标准执行(税前综合月薪15000)”。
请问:1、虽然委派协议由公司盖章,但是个人谈定待遇高于我原待遇,公司是否必须应该发放给本人?
2、北京本部单位半年内事前不提,事后不给的行为是否属于克扣?本人能否追要到这部分薪资?
3、差额部分一共5.4万多,包含个人提成1.28万,能否一并要到?
本人电话:1599018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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