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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他人单位收款,开具的收据不是他人的单位,而是收款人自己单位的收据,并盖有自己单位的财务章,而且在法庭上说这种行为是代他人单位收款,请问合同法402能否成为法律依据,如何追究收款单位的责任,谢谢
郭淑梅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
法学科班出身,会计师,在国企从事财务工作数十年。格言是良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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