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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份预购房协议书,第十四条预购房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预售方与预购房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认为开发商既然约定了(一)仲裁,那么(二)向法院起诉一词还有什么必要再写,分明是在愚弄不懂法的百姓。我们小区几千人,都有此协议,但没有一个知道该协议有约定,不能起诉只能走仲栽。因此我认为该约定存在哄骗行为。
请问律师我们有什么方法直接向法院起诉。
张健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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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888400690。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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