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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律师,我的房子于2011年由于路改部分拆迁,我与征收办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把房子交出也验收了,补偿款也给我了,后来我怕把我剩余的房子拆倒,就要自己拆,拆除公司同意了,征收办签完合同以后再也没来过,过了几个月路修完了,我看我的房子距离路还剩五米多远,就把房子恢复了用于营业。今年初被人举报后取保候审,一开始以诈骗罪立案,后来又以侵占国有资产罪报到检察院逮捕。请教一下我这样属于犯罪吗?另外我虽然把房子恢复了,但是我并没有向政府索要修路的距离较近产生的费用。我放弃了受害的损失,为什么还要定我的罪
邹志斌律师 江西-南昌 江西辰星律师事务所
卢祥,北京瀛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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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起从事法律服务,2010年起正式执业。先后处理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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