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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赁的A的场地,A以他公司的名义和我签订合同,合同中讲明遇拆迁的话,补偿归我。在合同签订5年后遇到拆迁,经法院判定A公司应支付我补偿款5万元,但判诀后A具不执行,申请強制执行后,发现他公司已不在经营,也无资产可供执行,并且他公司还两人为股东,但A为法人,我现已向法院提交我房租是A用个人账户向我收取的证明,并且拆迁补偿款是补给了他的个人账户,请问法院能支持我追加他个人为被执行人吗?
朱炎律师 内蒙古-通辽 内蒙古致向律师事务所
上海日盈(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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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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