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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叶某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刑一年,处罚金2万元。叶某不服判处,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后向市中院申诉,又被市中院驳回申诉。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不予立案。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院指令省高再审。
2017年省高院经开庭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法院在重审期间,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而公诉机关并没有提出足以证明叶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新证据。但一审法院重审后仍判决叶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请问:省高院的生效裁定对一审法院重审有拘束力吗?谢谢!
李翔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刘文,女,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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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在国企及民企500强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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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可乐律师,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进入律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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