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四川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遂宁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公司根据自有管理办法按工程造价比例于2015年收取我项目部员工“风险金”,当年项目因故停工至今,现公司已和建设单位终止了合同关系,但是却以项目还在未审计、决算等理由拖延退还风险金(部分离职员工风险金已退还)。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我们员工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劳动合同法第9条和第84条外,还有哪些相关条例可以适用于上述情况?
王超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能清晰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有较高的职业道德
帮助人数:62人 粉丝人数:1333人
林祥磊律师,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人正直,诚实守信
帮助人数:57人 粉丝人数:893人
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马志超,专注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及
帮助人数:41人 粉丝人数:507人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案件,擅长领域:婚姻
帮助人数:1077人 粉丝人数:2571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