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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自有管理办法按工程造价比例于2015年收取我项目部员工“风险金”,当年项目因故停工至今,现公司已和建设单位终止了合同关系,但是却以项目还在未审计、决算等理由拖延退还风险金(部分离职员工风险金已退还)。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我们员工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劳动合同法第9条和第84条外,还有哪些相关条例可以适用于上述情况?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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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阳律师,女,现执业于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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