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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妈妈2012入职,在2012-2018年这个期间单位没有给缴社保,那是不是有义务给补缴这一部分?但是现在有两个问题,1是没有劳务合同,因为单位没有给签劳务合同,我妈妈年纪偏大,她也没有这个意识去签劳动合同,但是有单位出具的纸质版证明盖过章的证明我妈妈这个期间在这里工作了,那么我怎么样才能有效的利用这个证明建立劳务关系呢?就是我如果走劳动仲裁,这个证明会不会成为证据,或者说我还需要哪些东西能称为证据?2是最近找到单位,单位又忽悠我妈妈签一个类似于协议的纸质东西,就是意思说如果可以补缴由个人承担,单位不承担,但是我觉得单位是有义务补缴这个吧?他签的这个东西不能有法律效力吧?毕竟我妈妈也不懂,怎么说怎么是,我觉得这个单位存在误导问题啊!大概就是你不签我不配合!所以我想问这个东西有法律依据吗?
杨晨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益双律师事务所
马向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宣恩集,广东肇庆地区律师,主要擅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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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济师、合伙人,执业二十年资深律师,曾在企业从事技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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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曾撰写多篇实务专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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