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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滕州市府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沛东广告门口路段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告王强驾驶的鲁D6T378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亦系同等批责任。经查,被告为鲁D6T378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如所请。
原告是骑电动车百分之79的酒驾
这种情况需要被告出面开庭吗?还是保险公司直接负责
常虎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李修杰律师 山东-枣庄 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
关蔷律师 山东-枣庄 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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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第一专业管理学.增修法学后顺利通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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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擅长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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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律师于200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于同年进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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