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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滕州市府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沛东广告门口路段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告王强驾驶的鲁D6T378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亦系同等批责任。经查,被告为鲁D6T378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如所请。
原告是骑电动车百分之79的酒驾
这种情况需要被告出面开庭吗?还是保险公司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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