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山东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枣庄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 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滕州市府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沛东广告门口路段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告王强驾驶的鲁D6T378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亦系同等批责任。经查,被告为鲁D6T378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如所请。
原告是骑电动车百分之79的酒驾
这种情况需要被告出面开庭吗?还是保险公司直接负责
关蔷律师 山东-枣庄 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
7天前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秦宗芬律师(合伙人),执业近20年。擅长刑事辩护,建筑、婚姻
帮助人数:2人 粉丝人数:979人
帮助人数:223人 粉丝人数:1275人
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帮助人数:462人 粉丝人数:1780人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帮助人数:59人 粉丝人数:1446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