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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刑事再审,
一、第一次,法院通过机选委托北京法大司法鉴定中心为对方当事人伤情进行伤情重新鉴定,并双方当事人确定承诺书。第二次,对方申请伤残鉴定,法院委托的潍坊青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两家鉴定机构鉴定结论都是轻伤依据不足,不宜评定轻伤,鉴定结论出来后,检察院申请撤诉要求法院对起诉书作废。法院裁定准许并宣布被告人强制措施解除
二、检察院撤诉后又以北京法大和潍坊青州两家鉴定机构不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是两份违规鉴定为由,公诉人自行委托并在场参与了同样不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年还没有通过人体内脏器官鉴定资质认定)强行超范围鉴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用4条胡说八道的理由否定被鉴定人在医院一切正常的肝胆胰脾CT影像资料,采用其在医院彩超室无图片且无收费彩超报告单做出的,检察院又以补充侦查完毕继续公诉(起诉书已经宣布作废,何来补充侦查),法官庭审期间不准许对该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庭审笔录可以证明),强行作为定案依据,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提起再审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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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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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博律师,男,毕业于上海政法大学,曾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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