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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系统3.8节领导给我们派车去了一趟武汉,过路费油费一起2650元,在纪委问话后我们10个人已经将2650元分摊,但纪委认定为公车私用,因为我有办公室主任职位,认定我为直接责任人,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我觉得有点冤枉,第一车不是我派的,私用不是我一个人使用的,你认为纪委认定合理吗?我应不应该申述。谢谢
朱波律师 陕西-安康 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代理多起成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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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涛律师,医学本科、法学研究生学历,主任医师职称。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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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婷婷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法学本科,具有A级法律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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