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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系统3.8节领导给我们派车去了一趟武汉,过路费油费一起2650元,在纪委问话后我们10个人已经将2650元分摊,但纪委认定为公车私用,因为我有办公室主任职位,认定我为直接责任人,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我觉得有点冤枉,第一车不是我派的,私用不是我一个人使用的,你认为纪委认定合理吗?我应不应该申述。谢谢
朱波律师 陕西-安康 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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