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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系统3.8节领导给我们派车去了一趟武汉,过路费油费一起2650元,在纪委问话后我们10个人已经将2650元分摊,但纪委认定为公车私用,因为我有办公室主任职位,认定我为直接责任人,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我觉得有点冤枉,第一车不是我派的,私用不是我一个人使用的,你认为纪委认定合理吗?我应不应该申述。谢谢
朱波律师 陕西-安康 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
浙江金奥律所优秀律师,擅长经济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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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代理保险理赔、调解、诉讼,提供伤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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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曾在国有大型企业500强公司任职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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