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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4.19号人事“面谈记录表”在表格中显示扣除我绩效中10%理由进行一一的解答其中的不合理性。又进行了电话会议。询问扣除我绩效10%的理由,人事主管回答主要原因:因为武汉小组没对公司做出实质上的业绩,需要由我承担。我表示这个解释存在不合理。没有接受扣除我的绩效10%,人事平口头说:我与公司的合作到此为止。
(2024.4.20)申请离职原因是”对于3月份绩效考核,扣除10%有异议。法人说我这样写是得扣我10%,诱导我签了离职申请离职原因改写为”个人原因“,和签劳动解除协议““签署离职日期是5.20号。让我4.22号交接工作,法人让我核对工资单的时候将年假金额以基本工资折算,存在问题。未签工资结算单 。事后然我别动公司电脑,移除公司无法打卡4.22就把我移出爱瑞宝(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让我动电脑,无法正常办公
,不让我进公司大门,无法正常交接。
夏振华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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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具有军工企业法务、纪检负责人工作经历,具备丰富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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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毕业于山东大学(985、211、双一流A类)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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