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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赵某,男,34岁,农村户口。在嘉兴市区 从事建筑工地一般施工人员工作,具有合法居所且长期居住达12年。2024年2月12日,赵某骑一辆自行车在嘉兴市城南路受到一-辆小轿车撞击发生汽车交通事故,送嘉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于2024年3月28日出院,于2024年4月3日经伤情鉴定为4级伤残,左腿重伤应装假肢,劳动能力基本丧失,但生活大部分可以自理。 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8万元;其他费用共计5千元。赵某父母共5个子女。其中兄弟共3人,姐妹2人。赵某父母均已62岁,在家乡务农收入微薄;妻子在家乡务农收入微薄;子女2人,女儿8岁,儿子4岁。赵某抢救和住院期间,赵某母亲、妻子一直照顾赵某。自行车全部损坏,价格为280元。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对于该起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30%)。 假定赵某起诉时间为2024年4月7日, 赵某应获赔偿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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