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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剖腹产住院费用及做月子的费用二分之一35223元,如果原告不承认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那就做为答辩人夫母对原告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63条 的规定,即使赠予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仍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在其与楼婷婷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无故咒骂答辩人父母(赠与人)诸如"老不死的""活不了多久了""糟老头子"的话,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虽然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但答辩人父母撤销赠与即要求原告返还人民币35223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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