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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源通公司诉称:原告接受庄某以天津远洋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办事处名义的委托,依约办妥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事项,并垫付海运费39200美元。庄某未支付运费,申达公司接受错误指令支付运费,均应承担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垫付的海运费39200美元,折合人民币350260元。
被告庄某辩称:其行为非个人行为。申达公司支付的运费系付给亿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由其个人占有,请求判令驳回对其本人的起诉。
被告申达公司辩称:申达公司与天津远洋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办事处存在委托关系,但与原告没有直接委托关系,故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申达公司已支付运费
王明洋律师 甘肃-酒泉 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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