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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劳动工伤1个月前

大地计算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星辰电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在某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开发研制一种新型的集成电路块。并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次年1月,双方发生争议,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合同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研究所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签订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向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公司向法院递交了答辩书。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公司败诉,被告公司不服,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思考: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拓展题)
(5)被告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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