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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交通事故1个月前

某大学全资投资了A资产经营有限公司,A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学城商业街的商业用房出租给华阳水果店,租期一年,自2007年8月1日开始。2008年5月10日,因店员殴打学生,引发学生围攻该店,发生了学生群体事件。次日校方经校务会讨论决定:(1)要求当地警方对店方肇事者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2)责令店方肇事者在校全体学生代表大会上作公开道歉;(3)店方肇事者将被处以经济重罚;(4)立即解除与该店的租赁合同。另,据该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A公司有权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自接到通知起的第91天搬离,租金付至接到通知起的90天。
水果门事件
请问:
(1)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一共有几个?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碍? 还述校方的决定有什么不妥之处?在法律上有无障
(3)与该店的租赁合同应当如何解除?

1位律师回复

陈硕律师 上海-黄浦区  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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