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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债权债务1个月前

借条
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为-(身份证号);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为-(身份证号)。
因工程周转的原因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015年12月24日)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圆(大写),-元(小写)。
借款期限为-,于-年-月-日(-年-月-日)归还本金。
若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借款人:-(姓名)
-年-月-日
请问这样的格式有什么问题吗

1位律师回复

候飞虎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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