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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甲即将毕业到外地工作,其将自己上学期间所有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及其他需要处理的物件打包出售给低年级学生乙,双方商量好总价为2000元。乙由于要外出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几天,故预先交付甲200元定金双方约定好待乙返回学校后补齐剩余的1800元,甲再向乙交货。殊不知,甲后遇见学生丙,丙愿以2600元价格购买甲的电动自行车等物件。于是甲决定将物件打包出卖于丙。甲丙钱货两清。后乙返校后得知此情盛怒,以签订合同在先为由,要求丙退货,并要求甲将电动自行车等物件交付给自己,但甲只同意返还乙预先交付的200元定金。问:(1)甲的行为合同法上如何定性?(2)乙依法对甲享有何种救济权利?(3)乙能否要求丙返还财产?理由?(4)丙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理由?(5)乙应如何进行索赔?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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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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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担任大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债权债务纠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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