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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劳动工伤1个月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7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改判或撤销莒南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7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上诉人(原审原告)2022年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8527元人民币。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依法支付上诉人(原审原告)1个月的违法辞退双倍经济赔偿金9684.62元人民币。 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详述如下: 一、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入职被告处从事数控车床工作,入职当天签了一份空白合同,次日2021年2月21日又重新签订了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均为2021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但都是空白合同并且没有给原告一份,原告迫于工作所以无可奈何,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被要求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拍到了被告单方面制作的空白劳动合同(有手机拍摄的时间水印),合同显示的合同固定期限一栏是空白的和一审开庭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固定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是同一份充分证明了公司的篡改行为,但一审判决故意回避了该事实,认定为有效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 二、 2021年12月20日提交了辞职报告给车间主任曹正峰,且曹正峰已转交至被告,并且我有手机拍摄的视频,证明曹正峰承认了其我于2021年递交辞职书的事实,原告于2022年1月16日正式离职,,但一审判决故意回避了该事实,系认定事实错误。 三、原告于2022年2月8日重新入职被告处从事摇臂钻床工作,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晚突然收到数控车间主任曹正峰和厂长孙仕帅的电话通知办离职和不让回车间工作的通知,并且一审开庭的时候被告也明确说原告是2023年1月13日被开除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从未见过员工规章制度。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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