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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单位财务人员的错误,从2020年9月开始至今年年底,本应在工资单上扣除的养老个人部分一直没扣除,现在单位要求我们职工给回3年的养老个人部分共计1万多元(每人)。但是这三年我们职工完全不知情,每个月都是财务算好实发工资,就让我们签工资单,但是工资条也从来不给我们,反正她算出来是多少我们就签多少,所以我们也不知道没有扣除个人养老部分。而且财务每月做账,3年后才发现做漏了,现在要求我们补齐这些钱。我想请问,在这件事情上,财务需要付责任吗?要承担多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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