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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骑车速度太快摔倒了,路人乙经过打120,因为说不清具体位置,所以把自己的手机递给了旁边的路人丙,让丙和120沟通。丙和120沟通时,乙听见丙对事发地位置的描述也很模糊。此时乙看见路对面公交站台上有事发地的地名,但他没和正在通话的丙说。由于丙描述的位置不够清楚,救护车来迟,甲死亡。 结合考虑以下两点,请问乙有没有犯罪?1、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乙不打120,旁边其他路人们也是会打120的,乙的行为反而使结果更糟糕了,所以乙存在重大过失) 2、乙的先行无因管理行为带来法律义务,乙不告知丙具体位置属于故意杀人?
吴伟律师 安徽-滁州 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
秦弘扬,北京大成(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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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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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毅,法学学士,现任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团总支书记、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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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庆猛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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