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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交通事故1个月前

一天清晨,捕捞专业户张三有300千克的鲈鱼待售,正巧个体运输户李四要开车去县城替别人拉货,于是张三向李四约定,委托李四将300千克的鲈鱼顺便拉到县城鲜鱼批发市场代卖,鱼价随行就市,事后按货款的5%作为劳务费。李四拉着这批鱼驶往市场途中,被迎面开来的一辆汽车撞坏了车无法行驶。警察说责任不在李四。天气炎热,车一时又无法修好,又没有张三的手机号,过了好长时间,李四的朋友王五开车路过出事地点,李四怕鱼变质,于是就央求王五将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待王五将鱼拉到县城鲜鱼批发市场,已经到了下午,考虑值已不大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25%卖出。事后,李四在交给张三卖鱼款的同时扣下了5%的劳务费。张三一盘算,这样一来自己少得1500多元,损失过大。为此张三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支付卖鱼款的5%作为劳务费,现在售价低于市价25%,李四就不应再拿这笔劳务费,而且认为李四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李四则认为,撞车是对方司机的过错造成的,要赔偿也只能让撞车者赔。双方互不相让,只好起诉到法院解决。
试问:
(1)本案涉及几种法律关系?
(2)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将鱼转托王五处理,是否超越了代理权?
(3)王五与李四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4)张三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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